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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专门立法打击互联网犯罪

2000-10-2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我国将专门立法,进一步明确对利用互联网犯罪予以惩处的刑法适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如何处理问题。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就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按照草案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设置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利用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盗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和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链接淫秽站点,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响、图片;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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